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处理,保证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护民用航空活动次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则,拟定本法令。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建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本钱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本钱或许实践所收本钱中所占份额不超越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越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自境外租借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契合前款规则,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装备的,能请求挂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可是,有必要先予刊出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挂号。
第四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刊出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理国籍挂号;未刊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处理国籍挂号。
第五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挂号作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挂号簿,一致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挂号事项。
第七条 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挂号的,请求人应当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则的格局照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挂号请求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二)作为获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和交代文书,或许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租借合同和交代文书;
第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国籍挂号请求之日起7个作业日内,对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阅查看;经审查,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应当向请求人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挂号证书。
第九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民用航空器国籍挂号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第十条 民用航空器国籍挂号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明显方位,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以下景象之一时,应当请求处理改变挂号: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以下景象之一时,应当请求处理刊出挂号:
第十三条 请求人处理民用航空器国籍挂号,应当交纳挂号费。挂号费的收费规范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拟定。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没有或许未带着民用航空器国籍挂号证书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许其授权的区域民用航空处理机构可以制止该民用航空器起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挂号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许二者的组合。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置于挂号标志之前,国籍标志和挂号标志之间加一短横线。
第十七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将国籍标志和挂号标志喷涂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许用其他可以坚持平等耐久性的办法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坚持清晰可见。
国籍标志和挂号标志在民用航空器上的方位、尺度和字体,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张贴易与国籍标志和挂号标志相混杂的图画、符号或许符号。
第十九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挂号标志并用耐火金属或许其他耐火资料制成的辨认牌。
第二十条 对未获得民用航空器国籍挂号证书的民用航空器,请求人应当在进行下列飞行前30日内,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则的格局照实填写请求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处理暂时挂号:
前款请求人是指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出售人或许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请求人。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暂时挂号的,应当确认暂时挂号标志,颁布暂时挂号证书。
第二十—条 获得暂时挂号标志的民用航空器出口时,可以正常的运用易于去除的资料将暂时挂号标志附着在民用航空器上,并应当彻底掩盖外方要求预先喷涂的外国国籍标志和挂号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