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玉溪市安委办选取并公布
案例一:玉溪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未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案
2024年3月6日,玉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一、烟花爆竹仓库库区围墙设置不规范,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二、未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产品流向登记不规范,台账未按照标准设置4张登记表,未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健全流向登记档案。
一、玉溪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罚款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二、玉溪市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执行,玉溪市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处罚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云南某烟花销售有限公司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未依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案
2023年12月29日,玉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某烟花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组合烟花“浪漫之夜”(100发)15件、“福星高照”(100发)45件、“银椰响珠”(100发)98件,共计158件质量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19593-2015)国家标准;吐珠类烟花“彩珠筒”(30×8支)15件未粘贴流向条码,未严格执行流向登记制度、未依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云南某烟花销售有限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二、云南某烟花销售有限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27000元(大写贰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上述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执行,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云南某烟花销售有限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处罚款32000元(大写叁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2日,玉溪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云南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风机房内设置的固定式一氧化碳气体泄漏监测报警仪处于断电状态;生产期间冲天炉铁水泄漏、喷溅影响区域内的炉基区域存在积水两项事故隐患。
云南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上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以上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并执行,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给予云南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处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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