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决策部署,夯实筑牢药品安全底线,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践行“四个最严”要求,扎实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1月26日,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怀城街道某药店货架上摆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知柏地黄丸”2盒和“转移因子口服溶液”1盒,且与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货架上待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8月20日,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劣药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怀集县某卫生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和使用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案
2024年2月27日,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冷坑镇某卫生站做监督检查,在该卫生站的注射室中发现有一批超过失效日期的一次性使用配药注射器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等医疗器械。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失效医疗器械的进货单据、合格证明材料和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使用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10月11日,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失效日期的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0日,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怀集某美发店做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地面上摆有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若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7月26日,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动期间,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幸福街道某卫生站进行日常检查,在该卫生站经营场所内的药房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若干,并与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一起混放在药房在用药品货架上,且该卫生站药房内未设置不合格品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劣药并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怀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查严防严控风险,坚持问题导向,以风险防控为目标,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