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假药的确定尤其是对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则的“以非药品假充药品”的确定常常会呈现分歧,争议比较多,需求引起留意。
药品管理法尽管规则“以非药品假充药品”为假药,可是并未明确规则“非药品假充药品”的详细景象。为了一致“以非药品假充药品”的确定规范,从而使该项规则更具操作性,国家食物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展开非药品假充药品整治举动的公告》(下称《公告》)第1条规则:“但凡在标签、阐明书里边声称具有功用主治、适应症或许明示防备疾病、医治功用或药用效果等,和产品称号与药品称号相同或相似的食物、保健用品、保健食物、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明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假充药品。”这种对非药品假充药品的界定尽管从文字表述上看来比较明晰,可是在实践中确定假药却常常遇到困难。一些非药品的标签、阐明书上不运用“功用主治”、“适应症”、“医治功用”等字眼,而运用“引荐食用人群”、“合适运用的规模”、“功用特色”等表达办法,内容上却包括有疾病称号和疾病症状。这种标明办法可否确定为“以非药品假充药品”呢?
有观念以为,该种标明办法归于“明示防备疾病、医治功用或许药用效果”,应当确定为假药;另一种观念以为,该种标明办法不归于“明示防备疾病、医治功用或许药用效果”,因而不能确定为假药。
笔者以为,此种状况应确定为假药,该类标明办法自以为既能够把非药品当作药品来卖,又能够不具备假药的法定标明特征为由来躲避法令的制裁。从字面解说来看,该类标明办法也归于“明示防备疾病、医治功用或许药用效果”。所谓明示,是指准确指出或表明。而暗示是指不明确说出,而是用宛转、含蓄的言语或许动作使别人体会。正是为了冲击实践中存在的该种现象,《公告》的第1条才在“在标签、阐明书里边声称具有功用主治、适应症”外,又规则了“在标签、阐明书里边明示防备疾病、医治功用或药用效果等”这一外延较为广泛的“非药品假充药品”形状。
因而,这种标明办法,使得非药品对疾病具有防备或许医治的功用无需人们进一步“体会”,天然归于“明示防备疾病、医治功用或许药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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